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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
“科学”这个词,源于中世纪拉丁文“Scientia”,原意为“学问”、“知识”。但科学至今还没有一个为世人公认的定义。甚至有人认为,给科学下定义是无益的,也是不可能的。英国著名科学家贝尔纳指出:“科学在全部人类历史中确已如此地改变了它的性质,以致无法下一个适合的定义”,“科学不是个能用定义一劳永逸地固定下来的单一体”。
一般地说,科学是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知识,但并不是任何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都是科学。1888年,达尔文曾给科学下过一个定义:“科学就是整理事实,从中发现规律,作出结论”。达尔文的定义指出了科学的内涵,即事实与规律。科学要发现人所未知的事实,并以此为依据,实事求是,而不是脱离现实的纯思维的空想。至于规律,则是指客观事物之间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因此,科学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经过实践检验和严密逻辑论证的,关于客观世界各种事物的本质及运动规律的知识体系。
科学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等。自然科学是研究自然界不同对象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规律的科学。社会科学是研究人类社会不同领域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规律的科学。哲学也是一门科学,它是关于世界观的学说;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的概括和总结;也是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最一般的规律。
科学是特殊的社会历史现象,在其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有不贩的性质和特点。20世纪以来,由于科学的迅猛发展和科学研究的规模日益扩大,现代科学已不仅仅是单一的知识体系,同时又是一种社会活动,即生产知识的社会活动。这种特殊的社会生产形式,现已逐步发展为国家规模和跨国规模,使“科学是一种建制”的界说成为人们的共识。因此,我们不应把科学理解为仅仅是知识本身,也不能看成是单一的社会活动。前苏联科学拉契科夫认为:“科学是关于现实本质联系的客观真知的动态体系,这些客观真知是由于特殊的社会活动而获得和发展起来的,并且由于其应用而转化为社会的直接实践力量”。科学既是历史发展总过程的产物,又是推动人类历史进步的巨大动力。
科学技术的社会职能
科学技术的社会职能,是指科学技术在社会发展中所具有的功能和可能起到的作用。一般地说,科学具有两种力量:精神力量和物质力量。这两种力量作用于社会各种事物时,便可产生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如认识职能、文化职能、生产职能、政治职能、军事职能等。
(1)认识职能
自然科学作为一种知识体系,其任务是描述、解释并预见自然界运动发展的过程和趋势,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是人类认识自然从自然界争取自由的武器。自然科学的认识职能包括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方面,科学上每取得一个新的知识,都使人们为取得新认识提供认识工具。科学知识的积累是人类智力资源的社会储备。
(2)文化职能
自然科学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对其它社会意识形态的变革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在本质上,自然科学理论是唯物的、辩证的,它是人们建立正确宇宙图景的根据,是推动哲学发展的一种力量。自然科学领域的革命,往往是思想解放的先导。自然科学的发展,不断地改变人们的精神和道德面貌。当今,科学精神和科学态度已成为人类社会的道德规范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
自然科学的发展改变着教育的内容、手段和方式,决定着教育改革的方向,促进人类智能状况的改善。科学技术的进步还推动文化艺术的发展,开拓崭新的艺术形式,提供更多艺术创造的工具和技巧。
(3)生产职能
20世纪下半叶以来,由于现代科学技术体系的形成,社会日益科学化,科学技术已成为第一生产力。现代科学技术赋于生产以科学的性质,使生产过程成为科学过程,科学技术已成为推动物质生产诸要素发展和变革的决定因素。“科研生产联合体”、“高技术企业”、“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科学工业园区”的出现,回忆了科学、技术、生产一体化的发展,更加有效地发挥科学技术的生产职能。
(4)经济职能
当今,一个国家的经济发达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经济结构,经济构成已成为衡量国家经济的重要指标。随着生产科学化程度的提高,物质生产领域对劳动力的需求相对减少,知识密集型产业增多。由于高新技术的发展,全球性信息系统的建立,新型的知识产业大量涌现。同时,还因为科技进步引起人们生活方式和消费结构的改变,从而导致整个产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达国家的第一和第二产业的产值和就业人数相对下降,而第三产业的产值和就业人数则急剧上升,到70年代后期已经超过第一、第二产业的总和。可见,科学技术的贡献已超过资本和劳力,成为现代经济发展中的首要动力。
科学技术发展促使高技术产业迅速崛起,产品中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创造了极高的商业价值和巨大的经济效益。据统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产品的科技含量每10年增长10倍,进入80年代后,计算机软件的单位重量价格比,比70年代提高了上万倍。
另外,科学事业已成为国家的重要事业,科研活动已成为独立的知识产业,从而导致知识产品在社会产品结构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产品出售逐步转向知识的出售。产品结构的这种变化,也带来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5)政治职能、军事职能和生态职能
科学技术作为历史发展的杠杆,社会变革的催生剂,发挥着重要的政治职能。马克思说:“火药、指南针、印刷术——这是预告资产阶级社会到来的三大发明。火药把骑士阶层炸得粉碎,指南针打开了世界市场并建立了殖民地,而印刷术则变成新教的工具,总的来说变成科学复兴的手段,变成对精神发展创造必要前提的最强大的杠杆。”
科学技术还可以转化为军事战斗力,这是科学技术的军事职能。军队的各种装备,都是物化的科学技术。无论是研制新武器、创造新战术,还是掌握现代条件下指挥打仗的军事科学,都离不开科学技术。因此,现代战争,不仅是政治和经济的对抗,也是科学技术的对抗。
现代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的迅速发展,一方面提高了人类认识自然的能力,增强了改造自然的手段,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盲目使用这种手段而带来有害后果的危险。现在,人类面前仍然存在着大量未被认识的领域,存在着对自然过程的非科学干预,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耗费,也存在着对科学成果的滥用。因此,生态平衡被破坏,环境被污染,使人类生存受到威胁。科学技术的生态职能,就是在掌握自然界的客观规律,正确认识人类对自然过程干预所引起的后果的基础上,有计划、有目的地调节和控制人类改造自然的活动,防止和消除有害后果,有效、经济、充分地利用自然资源,维持生态平衡,创造适合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自然环境。科学技术的生态职能,是以它的认识职能为基础,对其生产职能的一种控制和调节的职能。
技术合同仲裁法律制度
科技纠纷仲裁是指对科技纠纷在当事人争执不下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提交申请,并由仲裁机构以特定的第三者身份进行审理,对当事人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予以认定,从权利义务上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1994年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并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还规定:仲裁"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芳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我国科技纠纷仲裁活动,应遵守上述原则和制度。
我国科技纠纷仲裁,目前主要是技术合同仲裁制度;其次,有一部分纠纷要按经济合同仲裁制度进行仲裁;最后还有一些涉外纠纷案件,要按涉外仲裁制度进行仲裁。
技术合同仲裁制度是改革开放以来新出现的一种解决科技纠纷的方式,它是对我国仲裁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地解决技术合同纠纷中的复杂问题,国家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于1991年发布施行《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试行),并在全国各地建立起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任命一大批技术合同仲裁员,从而在我国建立起了技术合同种裁制度。
技术合同仲裁制度,实行"裁审择一制"(即"或裁或审制"),又称为协议仲裁制"。技术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时,一方或双方只能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在仲裁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以司法强制执行保障了仲裁决定的终局效力。即使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技术合同仲裁机构,是指省级以上、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的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全国性的科技社会团体或工业行业协会所设立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
国家实行技术合同仲裁员资格制度。只有取得技术合同仲裁员资格,才能从事技术合同仲裁活动。
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既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依据,也是仲裁机构对技术合同争议案件管辖的依据。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项:①提交仲裁的事项;②仲裁地点;③仲裁机构名称;④仲裁程序;⑤判决的效力。
技术合同仲裁过程包括提交仲裁申请书;立案受理;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任命一名首席仲裁员,三人组成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要调查取证,进行调解,委托鉴定和评价,开庭审理;作出仲裁裁决心书,仲裁裁决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科技纠纷解决方式
随着科技市场的发展,科技贸易活动的增加,科技协作的推广,科技成果的运用等等,各种科技纠纷越来越多。正确、及时、公正、合法地处理和解决这些科技纠纷,调整好科技法律关系,是我国科技立法和执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有效地处理和解决这些科技纠纷,调整好科技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实体法和程序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试行)》等,为处理和解决科技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实际状况以及我国法律、政策的规定,科技纠纷可以分为专利纠纷、商标纠纷、著作权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科技奖励纠纷、涉外技术贸易纠纷等几种。解决科技纠纷的方式方法主要有:
(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指发生科技纠纷后,当事人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彼此教师作出一定的让步,在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情况下,达成一种和解协议。
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是解决科技纠纷的上策,这样做的好处是免去艰难的诉公历程,迅速及时地解决纠纷,防止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有助于巩固和加强双方的协作关系。这是一种既省力又省钱的好方法。
(2)调解解决。调解解决是指当事人双方对科技纠纷,在自愿的基础上,由第三方从中调停,促使当事人双方和解的一种方法。
调解解决和协商解决一样,也是解决科技纠纷的好方法。
调解依据第三方(即调解人)的身份不同,可以划分为一般调解(即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诉讼调解(即司法调解)。
(3)仲裁解决。详见技术合同仲裁法律制度条目。
(4)诉讼解决。详见科技纠纷诉讼制度条目。
由于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科技纠纷,比较复杂,涉及到许多程序方面的法律,因此单列条目介绍。
科学普及
人类进步史已雄辩地证明:科学技术是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巨大历史动力。而科学普及作为科学技术通向人类社会的桥梁,则是人类历史永恒的主题。
从科学社会学的角度看,科学普及是一种广泛的社会现象,必然有其自身的“增长点”。科学普及的生长点就在自然与人、科学与社会的交叉点上。也就是说,自然科学与人类社会的相互作用生成了科学普及,科技与社会又作为科学普及的“土壤”,哺育着它的生长。而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则为科学普及不断提供新的生长点,使科普工作具有鲜活的生命力和浓厚的社会性、时代性。形象地说,科学普及是以时代为背景,以社会为舞台,以人为主角,以科技为内容,面向广大公众的一台“现代文明戏”。在这个舞台上是没有传统保留节目的。
长久以来,我国政府一贯重视科学普及工作。当前,我国已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时期,社会转型,经济转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科普工作具有更大的生机和活力。关键在于适时地将科普工作置于现实的社会、经济、文化三维坐标下,准确地找到自身的位置,建立与社会体制相一致的运行机制与操作方法,同时选择有时代性的科普选题。
从本质上说,科学普及是一种社会教育。作为社会教育它既不同于学校教育,也不同于职业教育,其基本特点是:社会性、群众性和持续性。科学普及的特点表明,科普工作必须运用社会化、群众化和经常化的科普方式,充分利用现代社会的多种流通渠道和信息传播媒体,不失时机地广泛渗透到各种社会活动之中,才能形成一个规模宏大的、富有生机的、社会化的大科普。
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商品既是科技物化的成果,也是科技信息的载体。而市场作为商品流通的集散地,它覆盖了许多社会领域、家庭生活和个人生活领域。这正是科普工作求之不得的传播渠道和理想的运作方式。可以设想:如果把有关的科技知识,随同商品一起售出,就会像商业企业的售后服务一样,不仅可以提高商品的附加值,还可以进一步刺激市场,形成良性循环,促进商品的增值效应。这种做法,在国内外都曾有过成功的先例。而在20世纪90年代的今天,有更多的高科技产品诸如电脑、“大哥大”等进入办公室和家庭、我们完全可以做到,让人们在享用高科技成果的同时,接受一次科学技术知识的洗礼。这样的科普方式,才是真正的社会化、群众化、经常化的现代社会科普方式,也是比较经济的科普方式。
显然,科学普及是一项量大面广的社会性工作,绝非某个部门、少数专职人员所能完成的。在一定意义上讲,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是科普对象,而每个人又都可能成为科普工作者。“能者为师”是群众性社会教育的又一特点。然而,科普工作仍然需要有相对固定的基本队伍,这就是分散在社会各行为中的科技工作者。科技人员是科技知识的占有者,传播科技知识是他们的神圣职责。有的国家把科普工作作为科技工作者应尽的一项公益性的社会义务。
现代科学技术是一个极其庞大而复杂的立体结构体系,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多种社会职能。在科普工作中,既要注重科技知识的外在功利,又不可忽视共内在的科学思想、方法和精神、观念。正如在知识信息中含有四个不同层次,即数据、信息、知识和智能,其中占据最高层次的智能,才是构成人们科学文化素质的最具活性的重要素质。而这对身处不同岗位的各级领导干部来说,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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