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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律制度
商标是区别不同企业商品的一种标记。一般由文字、图形或者由文字图形组合而成,并注明在商品、商品包装、招牌、广告上面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根据不同标准,商标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按照商标的结构组成可以划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按照商标的使用对象不同可以划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按照商标的使用动机可以划分为:联合商标、防卸商标、保证商标;按照商标的信誉还可划分为: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
商标法是国家对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总称。我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通过,1983年3月1日开始施行。商标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商标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商标法体现了如下几个基本原则:
(1)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则。这是贯穿商标法始终的核心内容,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直接目的,只有确定并承认商标专用权,商品流通秩序才会稳定,消费者利益才会有保障。
(2)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即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无论该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只要申请人在商标主管机构注册后,就享有商标所有权。
(3)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4)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法规定,企业、事业及个体工商户"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这就表明:是否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由商标使用人自己决定。如果不需要取得专用权,可以不注册,未注册的商标允许使用,但不受法律保护。
(5)审查原则。一个商标注册申请能否准予注册,在国际上采用的原则有两种:一种是审查原则;一咱是不审查原则。我国适用审查原则。即: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依照法定形式审查该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符合注册条件的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无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成立,予以核准注册。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限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过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所有权可以转让。转让形式有两种,一为合同转让;二为继承转让。无论何种转让都必须依法办理转让手续。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还可以通过合同方式允许他人有偿使用注册商标。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①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④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有权审理商标侵权案件和假冒商标案件。
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它商标事宜的,应通过涉外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完成。
著作权法律制度
著作权,又称作者权或版权,它是人们对文学、艺术及科学技术伤口的一种专有权利,是对人类智力成果予以法律保护的方式之一。著作权与工业产权共同构成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颁布,根据该法的立法目的与主要内容,著作权主要是指作者的权利;作者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完整的著作权,但两者又相互区别,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依法分离,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如出版,表演,广播,录音录像等)同样受到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具体包括:①发表权,即决定伤口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②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伤口上署名的权利;③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④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权利;⑤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时间性是知识产权的共同特点,著作权也不例外。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期限做了如下规定:①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③由法人或法人单位先例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其保护期限均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则不再保护。
标准化法律制度
标准化法是调整在标准化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志着我国标准化法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它确立了标准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标准的管理体制,规定了标准的范围和制定之的原则,强调了违反标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技术监督局,由国务院统一领导,负责管理全国的标准化工作,下属标准化司,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检查标准的贯彻情况,组织对新产品、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标准化审查;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各地区的标准化工作。
根据《标准化法》第5条规定,我国的标准化管理实行统一和分工相结合的体制。就统一而言,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标准化工作;就分工而言,国务院各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职能部门分工管辖区内本部门和本行业标准化工作。
我国的标准主要集中在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保等方面。一是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三是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四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安全;五是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以及环保许可证、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制定标准主体不同以及效力不同,现行《标准化法》采用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划分方法。
科技纠纷诉讼制度
科技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其诉讼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受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科技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涉外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等。有关科技行政案件则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公法》审理。
1991年4月9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我国民事诉讼的原则和制度有:国家司法主权原则;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自愿、合法和及时调解原则;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辩论原则;依法处分原则;人民检察机关监督原则等。
通常,一审科技纠纷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分别根据监督范围的大小,由中级、高级或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在地域管辖上,科技纠纷的诉讼属于特殊管辖。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是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如下:
(1)起诉
公民、法人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其内容主要有:原告被告、案由、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及证据材料。
(2)受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应及时审查案件是否属自己管辖、当事人是否是合法的诉讼当事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原被告之间是否有仲裁协议以及诉公是否超过法定时效。审查合格后,应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应在七日内作出裁定。案件受理后,原告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诉讼费。案件审结后,诉讼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3)审理前准备
人民法院在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送达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法院的审理。审理前还应组成合议庭,合议庭一般由审判人员三人组成,审判长由法院指定,其他合议庭成员可以是人民陪审员。
(4)开庭审理
法院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除涉及国家机密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涉及技术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审理开始,首先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对法庭组成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其次是法庭调查;然后是法庭辩论。在庭审结束前法庭根据情况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等候判决。
(5)宣判
经合议庭合议,法庭可以当庭宣判,10日内发判决书,也可以定期宣判,宣判后应立即发判决书。宣判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讼法院。
第二审程序即上诉程序,它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有直接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一般应开庭直接审理,但合议庭在阅卷、调查、核对事实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时,也可以书面审理,评议后即行判决。开庭审理过程,一般适用第一审程序的规定。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而进行的再次审理的诉讼程序。就是说发现错误(包括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执行程序是指执行组织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根据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当事人履行其所承担义务的行为。执行程序是科技纠纷诉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