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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科普法》(一)

 

编者按: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是在我国几十年来,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政策实践基础上,针对我国国情制订的一部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学习贯彻落实科普法,了解科普法的内容和定义,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供一组解读科普法的文章,使社会各界特别是科普界开展工作获得参考。

  第一部分:《科学技术普及法》主要精神及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科学技术普及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科学技术普及法的立法宗旨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从来没有像当今这样全面影响着人类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实践。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已成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是否有强盛竞争力的根本标志。世界各国在争夺人才的同时,致力于普及和提高全体国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以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创新能力。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和我国长远的基础性建设需要,我国制定了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

  科普立法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党和国家确立的实现现代化,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总的奋斗目标和总任务,是需要一系列重要的政策和策略来实现的。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实现党和国家总目标、总任务的重要政策和途径。进行全民的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为科普)是实施这两大战略的重大的基础性工作,同时也是实现党和国家确立的总目标、总任务的长远的奠基工程。

  科普立法是为了加强科普工作。科普法不同于科技政策、决定或其他的行为规范,它具有其它行为规范代替不了的作用。科普立法为加强科普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科普法将普及科学技术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全体人民的意志,体现和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科普法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器,都成为保证科普事业依法发展的坚强后盾。2002年6月29日,科普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科普工作全面进入一个法制化的新阶段。

  科普立法是为了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江泽民同志指出:“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取决于人力资源的国民素质。无论是作为广大国民的人力资源还是学有专长的人才资源,都要不断进行科普的,科普立法就是对发挥“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作用的法律支持。

  我国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不高,主要是文化偏低、科技素养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等。这种落后状况与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文明昌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要求很不适应。科普立法正是为了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科普法的立法依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是科普法的立法依据。《宪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条也规定了“国家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

  〔释义〕本条是关于科普法适用范围,科普内容和科普活动方式的规定。

  一、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的科普活动

  本法适用于国家的科普活动。在这里国家的含义有三:一是指在我国政权所领有的疆域里,都要进行科普活动;二是指我国是由多个民族组成的人民共同体,都要进行科普活动;三是指一方面国家是指由执法机关政府领导科普工作,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并对其负责。另一方面,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它维护和保障进行合法的科普活动。

  本法适用于社会的科普活动。在这里社会的含义有两层意思。一是广义的社会,就是指我国所有的公民进行的科普活动适用于本法。二是狭义的社会,是指除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之外的特定范围和人群的科普活动。

  二、科普法规定了科普的内容

  科普法规定,本法适用于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科普法所指的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即包括科学知识,又包括技术知识。科学是指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客观规律的分门别类的知识体系。技术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积累起来的,并在生产劳动中体现出现的经验、有适用价值的技能和方法。普及的科学知识,不仅包括自然科学,也包括社会科学以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交叉的科学知识。

  倡导科学方法。科学方法是进行科学研究、社会实践认识事物、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基本手段。科学方法可分为“知”的方法和“行”的方法,即认识方法和实践方法。我们要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方法观,树立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方法的理念和意识。在科普中进行倡导和传播科学方法,以使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它。

  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思想就是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是指导人们行动的系统看法和理论。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思想,是科学思想的精华,是我国人民行动的指南和方向盘。

  弘扬科学精神。科学精神是实现和坚持科学观念的勇气、心理和气质。科学精神一般包括,探索精神、实证精神、原理精神、创新精神和独立精神等。

第三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公民有参加科普活动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对科普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公民科普权利的规定。

  一、科普法规定了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科普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从事国家日常活动的各种组织的机关,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执行)机关、军事机关、民族自治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组成。国家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由宪法和法律规定。本法规定,科普是国家机关应当开展的义务性工作,同时进行科普工作又是它拥有的权利。

  武装力量应当开展科普工作。武装力量是国家的正规军队及其他武装组织的总称。我国的武装力量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各自应当根据其特点和需要进行科普工作。

  社会团体应当进行科普工作。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依法自愿组成,为实现其成员共同愿望,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组织的总称。我国的社会团体包括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社会组织,还包括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社团也要依法开展科普工作。

  企业事业组织应该开展科普工作。企业是从事物质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事业单位特指没有生产收入,由国家经费开支,不进行经济核算,从事具有一定目标、规模和系统对社会发展有影响的单位。科普法规定以上单位有进行科普的义务和权利。

  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建设组织的通知》中指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包括乡(镇)、村两级,重点是村。其根本任务是在党支部领导下和其他基层组织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三个代表的思想,团结带领农民奔小康。农村基层组织是一个系统组织。在农村党的基层组织领导下,有村民自治组织,经济组织,工、青、妇、科协等群团组织、民兵武装组织、村民治保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等。农村的科普历来是我国科普工作的重点。必须面对我国农村科普量大面宽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各种组织的作用,广泛深入地作好科普工作。

  本法规定的其他组织指的是政党和自治组织。其他组织也应当开展科普工作。

  三、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公民的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以为某种行为和获得某种利益的资格。本法没有将公民个人参加科普活动规定为强制性的义务,这符合科普是公益事业性质的要求。

  第四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科普事业的性质、任务和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扶持政策的原则规定。

  一、科普是公益事业

  科普事业的性质是公益事业。公益事业是指属于国家、社会或集体的,共同的公共的事业。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全体公共福利事业。

  国家举办的公益事业和公共文化设施都具有社会公益的性质,国家在政策上要给予必要的扶持。

  二、科普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

  科普是物质文明的重要内容。人们改造世界的生产活动所取得的物质成果,是物质文明。它表现为人们物质生产的进步和物质生活的改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在生产力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科技进步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科普在一定意义上讲,是使科学技术知识转化为生产力的实践活动,因此,科普是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它也为精神文明提供物质基础。

  科普是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主观世界也得到改造。通过社会的物质生产,人们的精神生活得到发展,这方面的成果就是精神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它渗透在物质文明建设之中,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并为物质文明建设提供精神动力。科普工作就是为了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所以它是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

  三、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

  科普工作的任务艰巨,发展科普工作是长期任务。199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在提高和统一全党、全社会对科普工作认识的基础上,改善和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科普工作的领导,把它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长抓不懈,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充分估计我国的科普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一是我国人口众多。二是文化落后,扫文盲任务重。三是我国农村人口比重大。我国人口基数大、农村人口多的国情决定了完成科普工作任务的难度很大,我们必须作战的各种准备。科普工作要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效,逐步达到总的目标。

  四、关于有关扶持政策的原则

  科普法规定了“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的原则。

  我国的科普工作中对科普的事项有些具体的政策,但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更需要政策扶持。

  少数民族地区的科普工作需要政策扶持。党中央和国务院为了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已经通过多种途径、采取了各种措施进行了政策调节;加大了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特别是通过基础建设项目,让经济发达地区对口支持等措施,有效地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了经济、科技、教育和文化事业。但由于民族地区原有基础薄弱,科普工作难度较大,任务也是十分艰巨的。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科普事业的扶持,需要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使其固定化。本条法律的规定,是一个有效的措施。

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

  〔释义〕本条是对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合法权益,鼓励其自主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的规定。

  一、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

  科普组织,指专门从事科普工作的社会团体,专门从事科普研究、创作、教育、展览、出版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科普工作者,指从事科普研究、创作、展教、出版和青少年课外科技教育的专门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科普工作人员,科普类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科普志愿工作者。

  二、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享有多项权益,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享有的权益,归纳起来主要有七项:(1)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普组织,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2)承担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委托的科普项目;(3)依法创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开展科普有偿服务;(4)依法获得国家外组织和个人为发展科普事业而提供的资助、捐赠;(5)从科普有偿服务活动中获取合法报酬或获得合法收益;(6)获得名誉、荣誉、奖励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7)提出有关加强和改进科普工作的批评或者建议。此外,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还享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需要指出,这些权益中,大部分既为科普组织享有也为科普工作者享有,而个别权益则专指(或一般指)其中特定主体享有。如:(1)中的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普组织,主要是指科普工作者个人的行为和权益,当然也不排除科普组织可能有这种行为从而享有该项权益;(5)中的从科普有偿服务活动中获取合法报酬或获得合法收益,获取报酬专指科普工作者的权益,而获得收益是科普组织维持其运行的行为和权益。

  三、国家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

  “鼓励”,突出体现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如宪法赋予公民结社自由的权利;《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应当在推动学科建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促进学术交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还体现在国家的有关政策规章中,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和2000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都规定了有关的优惠政策。

  “自主”,就是在依法的前提下,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地决定兴办科普事业的方式,自主地选择开展科普活动的具体形式。它集中体现在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施行其合法权益中的有关权利。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有利于实现“科普工作要逐步由国家包办向国家主导、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方向转变”。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

第六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社会办理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释义〕本条是对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的原则规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对一些成功经验予以肯定和倡导,科普法在坚持立法应当有一定的前瞻性,要积极引导、培育新生事物成长和拓展科普事业发展新空间这样的立法思想指导下,作了本条规定。

  一、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

  这里的社会力量,是指用非政府资金兴办科普事业的组织和个人。长期以来,我国科普事业完全依赖政府投入,科普场所及其设施靠财政建设、财政维持,科普工作日常经费、科普活动专项经费靠财政拨款,有关人员工资靠财政发放。科普投入渠道的单一性导致了科普投入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同时又使得科普事业缺乏更为有效的运行机制,这与新形势对科普事业应当更快、更好发展的新要求不相适应。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需要。

  199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引导基层科普组织和机构"面向社会,面向市场,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行,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1999年科技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等9个部门联合发布的《2000―2005年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纲要》也提出,"积极探索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办法推动科普事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在国家政策引导下,近几年已经出现了社会力量出资兴办科普事业并按市场机制运行的一些成功实例。其意义在于,它们适应社会上对科普的需求,利用灵活的机制,将科普资源合理、有效地配置起来并为全社会共享,从而促进科普事业的发展。

  二、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就是社会力量可以采用市场规则和企业化管理模式兴办科普事业。

  科普事业的公益性与市场机制并不矛盾。社会力量出资兴办的科普事业的主要收益,是用于集体或个人分配,还是用于科普事业发展的再投入,这是衡量其是否具有公益性最重要的尺度。实践说明,科普的某些项目办成实业,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并把主要收益用于科普,是一条有利于科普事业发展的新路子。社会力量按照市场机制运行兴办的科普事业,应当把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作为经营方向,首先考虑社会效益,其次才是自身经济效益,以确保科普事业的公益性质不改变。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

  第七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

  (释义)本条是对开展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采取多种形式的规定。

  一、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

  从我国科普工作几十年实践经验看,科普工作有其内在的基本规律,即科普工作的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而且这"三性"又是科普工作的鲜明特点,是科普工作不同于其他工作的区别所在。

  科普工作的群众性,突出体现在科普工作的方式、内容和对象上。开展科普工作,要组织、发动和依靠群众,将科普紧密结合社会现实,贴近大众,走进百姓生活,既有知识性又有趣味性,寓教于乐,使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和普遍参与。

  科普工作的社会性,突出体现在科普工作的组织体系和社会功能上。科普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还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社会各界都应当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

  科普工作的经常性,突出体现在科普工作的时间和过程上。开展科普工作,既要有数量少、时间集中、规模和声势大的活动,如各级政府组织的科技周(节、日);也要有相当数量、有一定时间跨度、有相当规模和声势的活动,如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更要有日常不间断、随处可见却又似无声无息的潜移默化的活动。

  二、科普工作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

  科普工作坚持"三性",就一定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按一定的对象、有丰富内容、采取多种形式。

  科普的形式主要有:(1)开展综合性、大型科普活动;(2)举办科普讲座、报告会、研讨会和科技成果、科普作品展示会,组织科普知识竞赛;(3)设置、展示科普画廊、橱窗、图片、模型和实物;(4)编写制作、出版发行科普读物和音像制品,开展科普文艺活动;(5)利用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络及其他现代通讯手段进行科普宣传,刊载、播放科普信息和科普公益广告;(6)组织科技人员到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开展科普咨询、服务和信息发布活动,组织技术、技能培训和科技成果的推广示范;(7)在学校开设科技活动课,开展科技小发明、小制作和科普知识小竞赛,组织科学考察和科普夏(冬)令营活动;(8)在城市社区开展心理健康、卫生保健、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科普知识的宣传活动;(9)在公共场所进行科普宣传。需要指出,科普的形式在一段时期来讲是稳定的、有限的,但随着时代的前进将是不断丰富和发展变化的、无限的。科普的形式只有与时俱进和创新才能满足实际需要。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

  第八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释义〕本条是对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原则规定。

  一、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坚持科学精神的突出表现和实际行动是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抵制伪科学。这在科普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科学精神是与违反科学事实的反科学、伪科学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在科学发展史和现实生活中,有许多科学工作者为我们树立了尊重科学事实的风范,但也有极少数人弄虚作假、招摇撞骗,大行反科学、伪科学之举,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当然这并非真正的科学家所为,而是披着科学外衣的人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目的的勾当。历史一再证明,反科学、伪科学的东西终究是谬误和谎言,打着科学旗号的骗术必将在事实面前败露无遗;同时也说明,敏锐地识别反科学、伪科学并始终不懈地捍卫科学的尊严,是多么艰难、曲折而又至关重要。因此,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是科普工作中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是全社会共同的神圣使命。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这是禁止性规范,是对前一规范的延续、补充和呼应。

  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是指一些人打着科学旗号、借用科学概念和词汇、利用科技手段,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主要应做到四点:(1)不得以科普为名宣传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内容;(2)不得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及其他手段宣传宿命论、神创论、末世论等愚昧迷信之说并以此骗取财物;(3)不得将尚无科学定论、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主张、意见作为科普知识向社会传播和推广;(4)坚决反对和抵制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支持和协助政府依法对其予以打击。

  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将按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对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的原则规定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的原则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国家支持和促进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的原则规定。

  一、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

  我国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其主要形式为:(1)举办和参加各类国际科普会议;(2)交流科普信息和研究成果;(3)制定和执行双边或多边科普协议。

  对外科普合作与交流是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有两个特点:一是全方位。既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科普合作与交流,也同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开展科普合作与交流;既同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科普合作与交流,也同不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科普合作与交流。二是官民并举。既开展政府之间的科普合作与交流,也开展民间的科普合作与交流;我国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依法与国外的科普机构、组织及个人建立科普合作与交流关系。

  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的作用和意义是,通过科普对外合作与交流,有助于我们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与世界各个国家、地区和境外同行共同研究与探讨普遍关心的科普问题,求同存异,形成共识;也有助于我们从国情出发并借鉴人家的经验,更加深刻地认识科普的本质和意义,丰富科普的理论和实践,拓宽科普工作思路,提高科普工作水平。

  二、国家对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的支持和促进

国家对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的支持和促进,主要是将其列入各级政府有关计划和给予资助等,体现在有关政策法规中。

县以上政府应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应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的职责的规定。

  一、本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的职责

  科普程度,是国民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标志,事关经济振兴、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因此,必须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兴旺和民族强盛的战略高度来重视和开展科普工作。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这里讲的"领导科普工作",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科普工作,要将科普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展科普联席会议等科普工作协调制度的作用,加强和改善对科普工作的领导;二是要将科普事业的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本地区科普工作发展的目标和要求;三是要加大对科普事业的财政投入,制定促进科普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对科普事业给予长期、持续、稳定的支持,为科普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四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科普工作,传播科技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使科普工作群众化、社会化、经常化。

  二、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是一项重要法律措施

  科普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必须充分吸收和注意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作用。为此,199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若干意见》中确定,"为适应新形势下科普工作面临的新任务,将建立由国家科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组织全国的科普工作"。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1996年4月,建立了由原国家科委为组长单位,中宣部、中国科协为副组长单位,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财政部、广电部、中科院、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等11个单位(1999年扩大为19个成员)为成员的全国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部分地方也建立了相应的协调工作制度,为全国科普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政府加强和改善对科普工作领导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按照本法和《若干意见》以及其他文件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普工作协调制度的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加强本地区科普工作的重大政策、协调本地区各部门间的重大科普工作以及其他涉及本地区的重大科普工作,促进各部门及全社会支持并参与科普工作,推动科普工作健康发展。

科普工作行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科普工作行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本法规定了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职责

  科普法总结我国科普工作组织管理的经验,坚持了科普工作以政府为主导,社会普遍参与的总原则,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政府的执法主体地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了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作为全国科普工作中的法定职责。

  按照本法和1994年发布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部"三定"方案的规定,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研究制定促进和保障全国科普工作发展的政策;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牵头组织召开全国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发挥联席会议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全国科普工作的作用;督促检查各地区和相关单位开展科普工作的情况。

  二、国务院的其他行政部门的职责科普工作是国家基础建设和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意义深远的宏大社会工程,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因此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国务院的其他行政部门也负有不可推卸的当然责任。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相关的科普工作。如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责范围,督促和支持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支持和鼓励教师接受和参与科普教育工作等;国务院财政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促进科普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等。

  三、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这里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的是各省科技厅(科委)以及各市、县的科技局(科委)。与本条第一款相对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其职责主要是研究制定促进本地区科普工作发展的政策;制定本地区科普工作规划;督促检查本地区和相关单位开展科普工作的情况,推动本地区科普工作发展。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的主要社会力量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科学技术协会在科普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和任务的规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1950年8月,经中共中央批准在北京召开了"中华全国自然科学工作者代表会议"(简称"科代会"),会上成立了"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简称全国科普),两个重要的科技团体。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科普为基本任务的科技团体,全国科普的宗旨是:"普及自然科学知识,提高人民科学文化水平";其主要任务是:"组织会员通过讲演、展览、出版及其他方法进行自然科学的宣传"。1951年10月,原文化部科普局的建制撤销,全国科普工作的主要任务转入中华全国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来承担。此后,两个科技社团组织围绕国家的中心任务,进行了广泛、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活动。1958年9月,"全国科普"和"全国科联"合并,成立了全国性统一的科技工作者群众组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普工作成为其重要任务之一。现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已经发展成为拥有187个全国性学会,31个省级科协及其2987个地方基层科协组织,有1000多万会员的科技团体。目前科普工作的触角深入到各领域的最基层,科协组织已成为了群众性科普工作的最重要的基本力量。

  一、本条确定了科学技术协会在科普工作中的法律地位

  长期以来,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在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还利用其从上到下的科普组织网络,在各级学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依靠广大科普技术工作者,面向农村、城市、企业和各界群众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成效显著的群众性科普活动,为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本法根据科协的性质和承担的科普任务,将科协组织从其他科普主体中突出出来,依法明确了"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的法律地位。

  二、本条规定了科学技术协会在科普工作中的主要任务

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三定"方案的规定,在科普工作方面,中国科协要"按照国家有关科普工作的方式、规划,在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政策指导下,拟订科协系统科普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实施。"本法确定的科学技术协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具体来说,一是各级科协要在政府的指导下,依靠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依法开展各种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切实提高社会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二是各级科协要采取有效措施,为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三是各级科协要利用其广泛的科普组织网络,集思广益,为各级政府科普规划和条普政策的制定提供意见和建议,推动科普工作有效开展。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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